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碎思3: ——多少年的房屋可以适用棚改政策?
“棚户区一般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纵观“十一五”以来,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发布的各类政策文件中,对于棚户区的定义主要是通过描述定性的方式进行。因此,结合城市实际情况,明确相关量化指标就成为各地强化棚改政策实操性的关键。
2013年、2014年,国务院连续两年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动力度空前,同时由于部分政策核心点的定性化,在实操层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以广东省为例。
2014年2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明确加大全省棚户区改造力度。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召开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会议,明确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发现存在界定标准不清晰问题。为了加强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2015年6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便是,针对棚户区“房屋使用年限较长”的定性特点,明确了“超过40年的”定量要求,按照文件发布当时计算,即棚户区应当是建成于1975年之前的相关区域,如按照现时计算则是建成于1984年之前。
2020年10月14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隆重举行,至今建立不满45年,不禁发问:“超过40年的”的定量要求对于深圳而言适用么?
2016年2月,深圳市召开城市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举全市之力在城市安全治理上打一场“翻身战”,更是明确将罗湖“二线插花地”改造项目作为突破口。为了配合项目实施,同年6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深建规〔2016〕9号),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经失效。文件结合了深圳“建市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将适用棚改政策的使用年限要求,由《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规定的“超过40年”降低为“超过30年”,同样按照文件发布当时计算是建成于1986年之前,按照文件有效期届满时计算则是建成于1991年之前。
此后,深圳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始终坚持“项目+政策”,政策规定指导项目实施,项目经验支持政策完善,两者相辅相成不断提升政策与实操的契合度。2018年,为了加强辖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有效期5年,目前已经失效。文件作为深圳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顶层设计,在政策适用范围中,一是明确以老旧住宅区为主,探索城中村、旧屋村的有序纳入;二是针对老旧住宅区以使用年限20年为分水岭分别明确适用条件。按照文件发布当时计算是建成于1998年之前,按照文件有效期届满时计算则是建成于2003年之前。
两年后的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其中明确“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按照文件发布当时计算,力争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建成时间正是“超过20年”,这与深圳市为老旧住宅区适用棚改政策设置的年限要求形成了衔接。
作者:倪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