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可负担住房(一)

 

可负担住房雏形源于撒切尔政府上台后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此次改革在积极推进社会住房私有化的同时,大力削减地方政府的住房供应,支持住房协会建设与要求开发商配建补充社会住房,并将社会住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通合,逐渐建立起可负担住房体系,可负担住房概念由此产生。2004年以后,社会住房连同后期增加的其他保障性住房,如共有产权房、首次置业房等往往统称为可负担住房。2005年,英国政府“可持续住宅社区:所有人的家园”计划出台,五年计划目标是,耗资380亿英镑,5年内即至2010年,让英国人人有个体面的家。2006年,英国社区和地方政府部(DCLG)公布的住房规划政策《可负担住房供给》中,正式提出了“可负担住房”的概念,要求政府直接或间接面向符合保障资格家庭,提供售价或租金水平可负担住房。

2006年,在英国2006年规划政策解释3中,可负担住房的概念得到正式定义。初期的可负担住房的范围相对狭窄,以后随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基本解决,住房保障的内涵外延均得到了扩张,尤其是可负担住房社会需求不断增加,可负担住房的概念也越来越宽松。目前,可支付住房包括社会住房以及享受了政策优惠的各类其他住房。其来源渠道包括:一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非盈利企业;二是住房协会等专门机构持有的住房,包括住房协会委托开发商代建或贷款支持建设的社会住房,地方政府转让的社会住房以及地方政府规划和政策约束由开发商配建的可负担住房1等;三是包括私人开发商在内的住房建设单位的建设供应。如地方政府通过规划审批要求开发商在建造商品房时,配建15%~20%作为可支付住房等。

 

摘录自:陈蔼贫《国外公共住房政策》之英国篇

 

{i}开发商配建的可负担住房的早期尝试于1979年,主要是英国政府通过规划手段促进私人开发商建设社会住房。1990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将开发商配建社会住房法制化,即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向地方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申请,而地方政府可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可负担住房,并移交地方政府或住房协会等。

 

创建时间:2024-07-10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