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购屋权计划与获得权计划(一)

 

 

“购屋权”(Right to Buy)计划的前身是英国伯明翰和大伦敦地区等地方政府实施中的社会住房“均衡出售制度”,即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赋予的社会住房相关处置权,在综合考量市场价值和租赁期限基础上,将部分社会住房打折(折扣最高限额为30%)出售给租户的制度安排。1980年前,在该制度安排下共售出了21万套社会住房。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后大刀阔斧地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在继承调整“均衡出售制度”基础上,推出了购屋权计划,其主要内容是,无论是自由持有或处于租赁状态下的各类住房,均可在市场价值基础上,考虑租赁期限和房产类型等折扣因素,独立评估价格出售给具有购买资格的正在居住的租户。“购屋权”计划理论上包括社会住房和私人住房,但基于经济利益考虑,私人住房参与率极低,主力是政府拥有的社会住房。

“购屋权”计划保障的对象是,凡租住在地方政府或住房协会社会住房的租户,以及居住在军队里营房满三年,且其申请的住房将作为主要居所者,均可申请购买社会住房。购买的住房分为独栋住房和公寓。折扣优惠:(1)购买独栋住房:居住3--5年可获35%折扣,之后每年折扣加1%,最高70%;(2)购买公寓:居住3--5年可获50%折扣,之后每年折扣加2%,最高70%。但最高购房优惠金额不超过8.09万英镑,伦敦不超过10.8万英镑。转让限制:购房十年内转售,须优先卖给原房东,如住房协会等,原房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可出售给其他社会购房者;一年内转售,须退还原房东房屋转售市场价乘以购房时折扣比例部分;二至五年转售则分别再乘以80%、60%、40%、20%。1984年,政策进一步调整,独栋住房的住户租住2年以上,享受的折扣为32%,租住超30年者可享受60%折扣;公寓住户则为:租住2年以上,享受44%的折扣,租住超15年者可享受70%折扣。政策激励之下,1980年-1985年售出64.3万套社会住房,1986-1996年售出110万套社会住房。

 

摘录自:陈蔼贫《国外公共住房政策》之英国篇

创建时间:2024-07-10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