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购屋权计划与获得权计划(二)
继“购屋权”计划之后,1996年又推出“获得权”(Right to Acquire)计划。该计划的适用对象:曾在地方政府、住房协会的社会住房或军队里住满三年,申请购买的住房将是买家主要居所,且申请购买的住房是住房协会于1997年3月以后建成或从地方政府或英国住房公司购买所得。折让优惠:购房优惠程度取决于住房地段,优惠幅度在0.9--1.6万英镑之间。转让限制:购房十年内转售,须优先卖给原房东,原房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可出售给其他社会购房者;一年内转售须退还转售市场价乘以购房时折扣比例部分;二至五年转售则分别再乘以80%、60%、40%、20%。
1997年,工党政府执政后,继承了保守党的社会住房出售政策。但对“购屋权”计划折扣问题,政府内部展开了讨论。2005年工党政府实施政策调整,包括租户购买社会住房享受折扣初始年限从2年提高到5年,住户购买五年后再出售该房屋的须返还折扣,折扣返还数额按照该房产再销售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考虑业主是否通过维护修缮带来的房屋价值提升;购买后10年内出售住房的,前业主(政府或住房协会)有以市场价格优先购买的权利等。1997-2005年,“购屋权”计划售出了70万套社会住房。
“购屋权”计划和“获得权”计划,为社会住房租户等特定群体提供了购房的机遇和优惠,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减轻了联邦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压力,是英国住房公共政策的重大转折,其为后续各类住房政策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居者有其屋计划、体面住房等。同时,也给未来的政策和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一是未售出的社会住房多为老旧破损住房或位置不佳均面临市场贬值、出售困难和维修成本高昂困局;二是已购房群体、现租住未购房群体以及申请家庭和潜在需求者等各方利益存在不平衡;三是社会认知并不一致,如过度福利是否引发养懒汉以及社会公平等。
摘录自:陈蔼贫《国外公共住房政策》之英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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