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住房公积金3:深圳是最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
通常在谈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总是会说深圳是中国大中城市中最后一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伴随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的。1988年6月10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深圳住房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其主要做法是补贴提租,鼓励买房,把住房的实物分配形式逐步改变为住房的货币化分配形式。
为了从整体上有效推进住房体制改革,政府在公房出售的同时,制定实施了对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货币补贴的政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企业单位职工,则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施对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单位为职工缴交,并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深圳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1992年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深府〔1992〕179号),提出在深圳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企业按照职工月工资额的13%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时可提取。购房后可不缴纳,随工资发给职工。至此,深圳早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建立实施。
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事实上远远早于其他城市,那为什么又说深圳是最后一个呢?原因在于,与上海等地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后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条例》相比,早期的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同:一是仅在企业的户籍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在制度覆盖的范围内;二是制度不具有贷款功能,不具有互助性质;三是没有实行强制缴交且仅由企业单方缴交。同时,作为改革开放前沿,深圳住房建设资金较为充足,商品房市场运行较平稳,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缺乏动力与推手。
随着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逐步规范与完善,深圳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偏离国家政策,没有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原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和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改革,重新构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2006年深圳市开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2009年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并根据国务院《条例》等法规政策,对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范围、成立专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发放贷款等内容做了原则性和框架性规定。至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步入正轨。
作者:董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