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住房公积金2:我国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进全国住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学习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所推出的一项探索性改革,即把之前原本由政府或者国企负担的,为职工提供住房的政策保障福利,转变为主要通过市场化的供应机制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在制度诞生的三十年时间内,其功能经历了初始阶段以筹集建设资金支持住房建设到后期以发放购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的转变。以政府颁布政策以及主要事件为依据,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历史演变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试点阶段(1991至1993年)。1988年国务院召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决定各地分期分批实行住房制度改革。1991年,上海住房改革遇到严重的资金问题,为破解如何为职工住房投资与消费资金提供一个稳定、长期来源,上海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推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打破了住房长期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统揽的格局,建立起一种全新的住房筹资机制。随后两年,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城市相继试行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3年年末全国有131个城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全国地级城市的60%。
2.推广阶段(1994至1998年)。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作用,要求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年11月印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提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和建设住房抵押贷款等。当时大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住房建设贷款,缓解了住房建设资金的紧张和困难,而用于住房消费领域较少。截止1998年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扩大到全国231个地级以上城市,437个市、县,对促进住房建设和加快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规范化阶段(1999至2002年)。1998年住房福利制度被彻底打破,住房供应已获得了相对充足的资金,住房市场的矛盾主要是消费能力不足,需要住房公积金提供支持。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把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使用方式从建设贷款调整为个人贷款。200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完善了管理机构。《条例》和《决定》的实施,使得住房公积金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进一步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地的规范发展。
4.完善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措施。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促进了制度的发展,使其在支持住房消费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董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