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住房公积金1:何为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它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具备以下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职工才适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长期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规定不间断的缴存住房公积金。除职工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四)住房公积金具有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缴存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交纳房租,或者在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等情形时可提取存储余额。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三十多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与就业形态的变更,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以适应社会需求。例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提取范围,在既有住房消费情形下新增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等,满足居民实际需求。把保障对象由在职职工扩宽到灵活就业人员,即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改革在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时,通过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使更多的居民认识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益处,推动实现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作者:董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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